
更新时间:2026-01-14
浏览次数:24根据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二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,继母对继子女的法律责任以“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”为核心,具体涵盖以下层面:
1、基本生活保障义务
继母需为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,包括食物、住所、医疗等基本需求。继子女未成年或丧失独自生活能力,继母的保障义务将持续至其具备独自生存能力为止。
2、教育发展支持义务
继母需确保继子女接受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教育,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保障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合理支持。继子女因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学业,继母在能力范围内负有协助义务。
3、人身安危保护义务
继母不得对继子女实施虐骂、遗弃或歧视性行为,需保护其免受家庭暴力及外界侵害。在继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,继母实际履行监护职责,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
4、财产继承权保障
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子女互为第壹顺序法定继承人。继子女继承继母遗产时,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;继母继承继子女遗产时,亦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份额。
5、特殊情形下的监护责任
生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,且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,继母可依法取得监护权,履行对继子女的人身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。